112年度附民字第1811號
原 告 蔡亞潔
被 告 吳格林
廖偉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耀清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壹、
按當事人經合法
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辯論者,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9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蔡亞潔經合法傳喚,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
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由被告吳格林、廖偉豪、陳耀清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
所載。
二、被告吳格林、廖偉豪、陳耀清則均以:對於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亦不爭執,但伊等現在無力賠償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吳格林、廖偉豪、陳耀清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2月27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064號刑事判決判處此部分免訴、不受理在案,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