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1835號
原 告 范特喜微創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喜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潘冠呈
原 告 舊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鴻
共 同
被 告 張若琴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0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蔡有亮
法 官 林忠澤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