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2023號
原 告 詹欣哲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告 廖冠翔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二、經查,原告具狀對被告廖冠翔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惟於起訴狀上並未記載被告繫屬本院之刑事訴訟案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份在卷
可稽,且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並無起訴狀所載事實之
刑事案件繫屬本院,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
當事人姓名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
足憑。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既無被告之刑事
訴訟繫屬本院,原告之訴,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鄭百易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