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2077號
原 告 雨佳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晉銘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略以:請擇一依照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返還所受利益之規定,為有利原告之判決。
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5萬2000元,並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詐欺等
刑事案件,業經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均並未聲請如上開案件之刑事訴訟經諭知
無罪、免訴或
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且
迄至本院判決時,亦未曾有如前述之聲請,
揆諸前開意旨,自應
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
駁回。本件本院所為
駁回判決,並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訟途徑主張權利,是原告仍得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本件刑事案件合法
上訴第二審後,再行向該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張美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