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243號
原 告 陳妍伶
被 告 盧科翰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陳妍伶之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盧科翰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就原告陳妍伶遭詐騙部分,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295號判決
無罪,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郭勁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