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2363號
原 告 謝俊融
被 告 蘇丰彥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妨害秘密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040號判決
諭知被告無罪。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張意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