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2380號
原 告 郭成益
郭鳳娟
郭家宏
郭渝琳
被 告 項鈞澤
和安事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被 告 和安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采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訴字第20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之112年度附民字第238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
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陳華強」應更正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陳華強」。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
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為和安事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陳華強,此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在卷
可稽,是
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陳華強」應更正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陳華強」,上開部分顯係漏載、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