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2451號
原 告 徐珮茹
被 告 郭岑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00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鄭永彬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