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2596號
原 告 朱覺南
被 告 陳少麒(已歿)
陳奇龍
林志翰
蔡妤屏
林宣良
林裕展(原名林仕涵)
劉國彬
連偉雄
劉恁澤
張凱傑
鄭揚帆
張順超
林政麾
蔡米娟
蔡依庭
賴怡秀
劉士加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重訴字第16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涉嫌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重訴字第1683號),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黃奕翔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