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71號
原 告 卓靜慧
被 告 艾沛德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里○○○路○段000號00樓之0
代 表 人 楊金祥
被 告 蔡承洋
劉恆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3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原告卓靜慧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被告艾沛德有限公司、蔡承洋及劉恆甫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
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
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
經提起,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
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487條所明
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
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
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即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58號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及本院審理範圍、認定之事實,均未及被告艾沛德有限公司、蔡承洋及劉恆甫,是並無被告艾沛德有限公司、蔡承洋及劉恆甫
詐欺之案件繫屬,原告對被告艾沛德有限公司、蔡承洋及劉恆甫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另原告對被告楊金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
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