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594號
原 告 周桂芳
被 告 廖又慶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第4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周桂芳對被告廖又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請求被告吳奕龍、李玟、鄭照宏損害賠償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請求被告楊智凱損害賠償部分,業經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林德鑫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