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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80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01號
原      告  陳雅惠

被      告  陳聖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65號、第994號、第1215號、第1294號、第158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74號、第12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聖杰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陳雅惠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