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848號
原 告 江岱
被 告 曾勁評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2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以111年度易字第2276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欣哲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