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953號
原 告 楊昊紘
被 告 黃念祖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向沈岳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待其
刑事案件部分審理終結後再行處理,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傅可晴
法 官 陳怡秀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