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智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淑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3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淑娟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
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1行「自111年10月起」更正為「自111年10月間某日起」;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林淑娟於本院訊問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
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
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容有違誤,然因論罪科刑之條文相同,且經本院於訊問程序告知罪名(見本院卷第87頁),自無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予以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此敘明。 ㈡被告自民國111年10月間某日起至112年3月21日
為警查獲為止,透過網路方式多次販賣侵害本案
商標權之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販賣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之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接續實施非法販賣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之數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
接續犯。
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之
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處斷,應論以一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賺取利益,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且混淆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判斷,影響國際著名大廠商標權人正牌商品之信譽與利益,造成隱形之銷售損失,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亦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並彌補損失之情形,復考量被告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種類、數量、單價,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取利益,暨被告於警詢時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19頁)及如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各商品,均屬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㈡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本案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得約新臺幣2萬元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88頁),核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許燦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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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uis Vouitton(LV)商標上衣58件 |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 Louis Vouitton 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141-145頁) |
| The North Face商標上衣35件、褲子11件、襪子50雙(含警購得5雙) | 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 |
| | | |
| | 荷蘭商奈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00000000、 00000000 | |
| Polo Ralph Lauren 商標上衣66件、褲子40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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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有限公司/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 |
| | 英商布拜里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 |
| |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 |
| | 法商巴黎世家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 |
| | 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00000000 | |
| |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 |
| |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00000000、 00000000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3241號
被 告 林淑娟 女 4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淑娟明知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如附一表所示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現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並明知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復明知其於民國111年10月前某日,向大陸地區淘寶網某不詳賣家進貨之衣服、褲子、襪子及帽子,均係未經
上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與上揭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111年10月起,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住處,以手機設備上網連線至其蝦皮拍賣網站上註冊之「a661109amy」帳號及社群軟體臉書上註冊之「KL凱菈衣鋪」帳號,在網站網頁上刊登、陳列、販售上開仿冒衣服、褲子、襪子及帽子等,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及出價購買,以此方式侵害附表一所示公司之商標權。
嗣員警於112年2月2日,以新臺幣248元(含運費)上網瀏覽前揭網站後下標價購仿冒「THE NORTH FACE」商標之襪子5雙,經送鑑定後獲悉係仿冒商標商品後,再於112年3月21日10時36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
搜索票,前往林淑娟之上開住處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不含編號25之警方為查證所價購之襪子)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淑娟於警詢及偵查中均
坦承不諱,並有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照片、侵權物品相片、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國際通商
法律事務所蔡心雅
律師提出之刑事
告訴狀及鑑定報告書與「LOUIS VUITTON MALLETIER」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暨刑事委任狀、理律法律事務所蔡瑞森律師提出之鑑定報告書與「THE NORTH FACE」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鑑定報告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產品鑑定書、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提出之鑑定暨鑑價報告書、恆鼎知識產權貸里有限公司提出之鑑定報告書、貞觀法律事務所謝尚修律師提出之刑事告訴狀及鑑定報告書在卷
足憑,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扣案
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林淑娟所為,係涉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品,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罪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
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
所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
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被告自110年10月起至112年3月21日止,陳列、販賣仿冒他人商標商品之行為,均係於密接之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是被告上開陳列、販賣仿冒商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在行為概念上,請評價為
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附表一商標權人之法益,為
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末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犯罪所得2萬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陳信郎
檢 察 官 許燦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韻仙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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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The North Face商標上衣35件、褲子11件、襪子45雙(現場搜索查扣);警方購證襪子5雙 侵權金額:199,3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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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Polo Ralph Lauren 商標上衣66件、褲子40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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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有限公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 115/03/31 116/08/31 114/06/15 121/11/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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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場搜索查扣仿冒品1124件、警方自行購證仿冒品5件,共計1129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