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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中簡字第 136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龍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35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龍麟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美粒果柳橙汁壹瓶、100LED星星燈10米玫金壹個及100LED星星燈10米天藍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15時30分許」更正為「15時20分許」、附表編號6物品名稱欄「美麗果柳橙汁」更正為「美粒果柳橙汁」;證據部分補充「廠商訂購單」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朱龍麟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然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另參以其犯罪手段、所竊得物品價值數額多少等犯罪情節,兼衡其自陳教育程度為碩士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偵卷第17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得之美粒果柳橙汁1瓶,返還時已為被告打開使用,而竊得之100LED星星燈10米玫金1個及100LED星星燈10米天藍2個,返還時皆有受損,應認其均未合法發還告訴人軒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亦查無過苛調節條款之用,爰依上開規定均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竊得推車1台、購物籃1個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4(其中編號3之100LED星星燈10米玫金僅1個未受損)所示之物,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業據告訴代理人林益丞於警詢中陳述在卷(見偵卷第25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樺股
                                    113年度偵字第13570號
  被   告 朱龍麟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8樓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龍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15時30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之大台中五金百貨信義店內,徒手將該店放置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放置於推車(價值新臺幣【下同】2,100元,已歸還)內之購物籃(價值400元,已歸還)後,未經結帳即將推車推離賣場。因店員林益丞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為警當場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軒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由林益丞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朱龍麟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林益丞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張等在卷可佐,本案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因竊盜犯行所獲取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洪國朝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價
(新臺幣)
合計
(新臺幣)
備註
1
LED跑馬燈串G45乳白6M
1
419
419
已歸還
2
LED跑馬燈串G40鑽石6M
2
499
998
已歸還
3
100LED星星燈10米玫金
2
799
1598
已歸還1個
4
100LED星星燈10米彩色
1
799
799
已歸還
5
100LED星星燈10米天藍
2
799
1598
未歸還
6
美麗果柳橙汁
1
43
43
已毀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