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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中簡字第 15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明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6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乙○○曾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雖為累犯,惟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75號解釋文內容,該前案為妨害性自主、過失致死、過失傷害、毒品、藥事法等案件,與本案係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案件,二者犯罪之罪質並不相同,而卷內並無確切事證,足認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情形,依上述解釋意旨,自無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6267號
  被   告 乙○○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                          樓之2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與另案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10年1月6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11年4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緣臺中市政府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規定,評估認乙○○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必要,乙○○前已陸續完成個別身心治療、輔導教育2個月,再經評估繼續身心治療、輔導教育1年。惟乙○○未於指定時間出席課程,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112年1月16日中市社家防字第1120006277號函,裁罰乙○○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命乙○○於112年3月14日至指定地點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乙○○一度依規定出席課程,惟於112年6月13日、同年7月11日起未出席課程,經臺中市政府函請乙○○陳述意見,乙○○仍未回覆。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再以112年9月14日中市社家防字第1120128740號處分書,裁罰乙○○2萬元,並命乙○○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至指定地點接受處遇,該函已合法寄存送達至乙○○戶籍地即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惟乙○○屆期仍未到場。
二、案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乙○○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告之父賴錦榮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性侵害加害人移請裁處紀錄表、團體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合約書、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12年1月16日中市社家防字第1120006277號函、112年3月14日性侵害加害人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簽到表、臺中市政府112年6月17日府授衛心字第1120170393號函及送達證書、112年6月13日、同年7月11日性侵害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臺中市政府112年7月17日府授衛心字第1120200570號函及送達證書、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12年9月14日中市社家防字第1120128740號函及送達證書、行政處分書、112年10月17日性侵害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112年10月25日中市社家防催字第1120128740號行政罰催繳通知及送達證書。
二、經查,本案112年9月14日裁罰及限期履行函文係寄存送達,經招領後仍寄存在郵局待領等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12年12月11日中管字第1120035397號函在卷可稽。然被告前於110年3月23日簽署團體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合約書,合約內載明接受進階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為期1年,每月1次,每次2小時,亦已教示不到場之法律效果。被告未依規定出席,經主管機關裁罰並限期履行,被告一度於指定日期出席簽到,惟其後出席情況不甚理想,多次無故未到,經主管機關再度裁罰並命於112年10月17日到場,最終被告仍未到場。因裁罰函文已合法送達至戶籍地,被告亦未陳報其他居所,兼以被告於偵查中陳稱:「(為何後來就不去了?)後來上班就太累了。(依照卷內資料,陸續有幾次通知寄過來,有時候好像是爸爸收,有時候是寄存,這些事你知道嗎?)我現在沒有住家裡。(但爸爸應該跟你說郵差有通知,有些信要記得去領?)應該是有。(為何還是不去領信?)我真的沒看到通知。(你不是說爸爸有時候看到通知會跟你講?)對,我早上去上班,大概6、7點才到家,我就忘記去領信。(所以你也知道自己的時數沒有滿?)是」等語,顯見被告有意輕忽主管機關之通知,自應承擔法律上不利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罪嫌。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斟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檢  察  官 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冠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
第31條第1項、第4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依第7條第1項準用第31條第1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
    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
二、未依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或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
依第41條第5項準用同條第4項規定受查訪者,有前項第2款規定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受前三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仍應依第31條、第32條、第41條及第42條規定辦理。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