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27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書緯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主文欄內
所載「謝耀慶」
更正為「林書緯」。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上開記載,係文字之顯然誤繕,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
揆諸前揭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
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宥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