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錫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9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
竊盜罪,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屬不當;惟念其
犯後坦承
犯行,但
迄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再考量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並衡其犯罪手段、動機、所竊財物價值,及所竊得之本案自行車1部已尋獲並發還給被害人A女,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存卷可查(見警卷第13頁);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
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5頁),及參其個人戶籍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
宣告沒收或
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本案自行車1部,為其犯罪所得,惟業已發還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
可稽(見警卷第13頁),依
上揭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
上訴(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意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982號
被 告 乙○○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3日7時33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太平水林店前,見許○○(民國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將其所有自行車1部(價值新臺幣20000元)停放在該處且未上鎖,亦無人看守,徒手竊取該車後騎乘離去。
嗣經A女發現失竊
乃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調閱監視器,發現乙○○將上開自行車藏放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勤益科技大學門口牆邊,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乙○○於警詢時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被害人A女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影像擷圖、現場照片等證據在卷
可佐,
足證被告上揭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於案發時為成年人,惟本案尚乏證據足認被告知悉被害人為未滿18歲之人而
故意對其犯罪,應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
適用。又上開自行車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在卷可稽,是毋庸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幸儀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
輔佐人、
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
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
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
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