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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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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中簡字第 318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仲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414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4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4日」有誤,與原本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不符,顯係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