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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中簡附民字第 10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忠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俊傑
被 告 陳健智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
案件(113年度中簡字第16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
諭
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