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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簡字第 3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駿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134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駿豪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陳駿豪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駿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肇事後,於警方到場處理時,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而接受調查,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見偵卷第57頁),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要件規定,爰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原應遵守交通法規,以保護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竟疏未注意,違反汽車駕駛人之注意義務,造成告訴人有起訴書所載之傷勢,所為並不可取,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被告之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及被告今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無賠償損害,兼衡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專科肄業、從事餐廳兼職員工、薪資狀況(見本院交易卷第27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子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4134號
  被   告 陳駿豪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駿豪於民國112年3月23日21時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沿臺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2段由西向東行駛,行經五權西路2段近文心南五路處,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且隨即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又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而貿然偏向路邊行駛,吳瑞軒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未熄火停置在陳駿豪右前方路邊停車格內,上開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車頭隨即撞擊上開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並致吳瑞軒受有右膝部擦挫傷、右胸、鼻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吳瑞軒聲請臺中市南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並聲請臺中市南屯區區公所移請本署偵查而視為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駿豪偵查中供述
一、被告於上開時地發生上開交通事故。
二、被告當時車行方向確有偏移。
2
告訴人吳瑞軒偵查中指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交通事故現場圖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現場照片
上開交通事故發生前,雙方車行方向及交通事故碰撞位置
4
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
二、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訂有明文;本件被告疏未注意及此,而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撞擊在其正常前方目視範圍內停置車輛等情,已如上述,是依上開規定,被告顯有過失。且被告上開過失行為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是告訴人之傷害結果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過失致傷犯行,已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檢 察 官 謝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