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蕭宇芳
陳溢穠
上 一 人
被 告 孔祥順
翰品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孔祥順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04號),經原告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至於被告翰品食品有限公司部分,則因係被告孔祥順之僱用人,經原告等人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請求與被告孔祥順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方星淵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