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梁正宗
複 代 理人 蔡宜樺律師
被 告 林哲郁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被告因過失
重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黃凡瑄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