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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訴字第 20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訴字第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素羚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素羚於民國113年3月21日18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自臺中市○○區○○路0段○○○○路○設○○○○○號誌交岔路口起步,沿臺中市大雅區民生路1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時,本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天氣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不慎與行駛於被告所駕駛之車輛右前側,由告訴人林均蒂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右側小腿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113年7月18日達成調解,並於同日出具刑事撤回告訴狀撤回本件過失傷害之告訴,有臺中市大雅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上開書狀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