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59號
原 告 許碧珠
陳鴻華
陳鴻柏
陳玉棻
被 告 陳天來
大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2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許碧珠、陳鴻華、陳鴻柏、陳玉棻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民事追加被告聲請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天來、大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天來被訴過失致死
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訴字第203號判決被告陳天來無罪在案,
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許碧珠、陳鴻華、陳鴻柏、陳玉棻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該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
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曹錫泓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