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69號
原 告 吳秉榮
被 告 魏誠章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
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魏誠章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