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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附民字第 37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76號
原 告 蔣佑翔
被 告 劉文生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8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