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58號
原 告 陳建銘
被 告 NGUYEN HUY BAO(中文名:阮輝寶)
一信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巫建銘
上列被告因
肇事逃逸罪等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2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NGUYEN HUY BAO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45號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原告陳建銘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後,雖被告NGUYEN HUY BAO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
諭知無罪,惟因原告前已聲請
移送,
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邵廷軒
法 官 黃介宏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