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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附民字第 57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77號
原      告  余凱翔
            李思憶
            陳碧雲
被      告  呂欣哲


            勇源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志勇
被      告  謝立偉


            廣招興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秋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32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余凱翔、李思憶及陳碧雲對被告呂欣哲、謝立偉、勇源交通有限公司、廣招興實業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