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83號
原 告 李靜芬
被 告 徐百慶
盛立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秀慧
被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徐百慶等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李靜芬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鄭咏欣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