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97號
原 告 黃耀弘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肯德基KFC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9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黃耀弘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 狀
所載。
二、被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正雄等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952號刑事判決
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魏威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