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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附民字第 6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55號
原        告  王苡蓁


被        告  信義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麗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所為之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5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起訴狀上已載明被告信義事務機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該書狀誤載為兼代表人)劉麗觀,有該起訴狀在卷足憑,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有所缺漏,顯係出於誤寫,自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盈睿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