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55號
原 告 王苡蓁
被 告 信義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所為之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5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起訴狀上已載明被告信義事務機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該書狀誤載為兼代表人)劉麗觀,有該起訴狀在卷足憑,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有所缺漏,顯係出於誤寫,自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盈睿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