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17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訴字第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信富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朱清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42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且禁止對代號AB000-A113306女子為騷擾行為,緩刑期間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丙○○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某時,在路上搭訕結識代號AB000-A113306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後,於113年5月2日,與A女相約吃飯逛街,於同日16時30分許,騎機車載A女至其位於臺中市神岡區神林路之住處小坐。丙○○帶A女至其2樓房間後,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拉扯A女衣服,將A女推到床上,壓制A女雙手,違反A女之意願,強行親吻A女之嘴巴、耳朵、背部及胸部,伸手撫摸A女胸部及外陰部,並以生殖器隔著內褲觸碰A女臀部,以此強暴方式,對A女強制猥褻得逞。
二、證據
(一)被告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述。
(三)丙○○提出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23日刑生字第1136061556號鑑定書、113年7月2日刑生字第1136079415號鑑定書、A女指認丙○○犯罪嫌疑人紀錄表、A女手繪現場圖、A女性侵害案件驗證同意書、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採集單、A女臺中榮民總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A女提出與丙○○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圖、道路監視錄影擷圖各1份。
三、本件被告已認罪,且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 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犯強制猥褻罪,願受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內不得騷擾告訴人,並接受法治教育2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宣告。經查:
(一)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拉扯告訴人衣服,將告訴人推到床上,壓制告訴人雙手,違反告訴人之意願,強行親吻告訴人之嘴巴、耳朵、背部及胸部,伸手撫摸告訴人胸部及外陰部,並以生殖器隔著內褲觸碰告訴人臀部,以此強暴方式,對告訴人為強制猥褻行為得逞。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
(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是被告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緩刑之要件;另命被告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2場次,且禁止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合於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亦屬當。
(三)綜上,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之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爰不經言 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2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 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 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