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眞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認為
適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呂超群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