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金克靜
被 告 林浩珽
許翰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主張被告李依琪應連帶負損害賠償部分,因其
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是原告對被告李依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至原告對被告田智弘、蔡廷瑋、林培容、柯宗成、林彥宏、林金葵、鄭名良、劉益亨、陳保成、黃偲維、任睿麟、胡昕宇、劉季賢、黃思偉、陳威菖、江忠銘、周明蓁、蔡雨軒、李郁翔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
起訴不合法,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之,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陳嘉凱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