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8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9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0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1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2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8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9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0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楊錦雪
龔詩茵
金克靜
彭瓊慧
張慧嫈
蘇姵寧
王綉琴
劉日玲
李家良
鄭權桂
被 告 李依琪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
管轄法院之
民事庭。」是以,刑事審判
諭知被告
無罪,如原告於裁判前已提出
移送民事庭的
聲請時,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管轄法院的
民事庭。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幫助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
刑事判決書在卷
可佐,惟因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中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王曼寧
書記官 陳其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