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建廷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385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劉建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385號為
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吸管1支及殘渣袋1個,經鑑驗含有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
違禁物,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385號為
不起訴處分而確定在案,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
可參。而扣案之吸管1支及殘渣袋1個,經鑑驗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2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254號鑑驗書存卷可查,足認扣案物均屬違禁物
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逸儒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