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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禁沒字第 10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尚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查獲被告陳尚懋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於112年8月4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7號為起訴處分,其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2983公克、驗餘淨重0.2814公克,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安保字第1291號)、及自被告持有之注射針筒取出之殘餘甲基安非他命殘渣1包(送驗淨重0.0585公克、驗餘淨重0.0455公克,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安保字第1291號),經送檢驗均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為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7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111緩撤毒偵217卷第141頁),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療養院110年10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263號鑑驗書1紙及扣案物照片共6張在卷可證(見110毒偵3906卷第109頁至第113頁、163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裝放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1.即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安保字第129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之物。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263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甲基安非他命(由注射針筒抽取之殘渣)
1包
1.即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安保字第129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之物。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263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