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霖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陳建霖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735、2053、2057、280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有
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1年7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5250號
鑑定書附卷
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
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
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該條立法理由揭櫫:為因應相關特別法將於刑法
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年7月1日)失效等因素,為防制毒品之需要,
乃予配合修正等旨,故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屬刑法有關
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
適用;又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
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
可參。
三、經查,被告陳建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735、2053、2057、2801號為
不起訴處分,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7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5250號鑑定書
附卷可稽(見核交2386卷第19頁),足認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瓶罐及包裝袋,其上皆已沾黏毒品而無從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亦應併予
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不存在,爰不另為
沒收銷燬之
諭知。從而,
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芳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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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7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5250號鑑定書 ★鑑定結果: (1)編號1:送驗粉末檢品1包(原編號1),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5.49公克,驗餘淨重5.44公克,空包裝重7.75公克。 (2)編號2:送驗煙草檢品1罐(原編號2),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2.24公克,驗餘淨重1.49公克,空包裝重216.92公克。 (3)編號3:送驗煙草檢品1包(原編號3),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0.90公克,驗餘淨重0.02公克,空包裝重2.45公克。 ★備考: 本案獲案毒品表登載毛重218.05公克,拆封實際稱得毛重235.75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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