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祐維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843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王祐維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43號為
不起訴處分在案(下稱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扣案物為違禁物(總毛重2.48公克,聲請意旨漏載
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應予補充),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1項,本院逕予更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4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確定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66、3225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被告所犯甲案
乃在其執行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完畢前所為,應為該處分效力所及,故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43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甲案之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此部分首
堪認定。
㈡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用以供上開甲案施用第二級毒品
犯行所剩餘之物乙情,
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
上訴字第2251號判決認定在案,且該等物品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如附表編號1、2「
證據」欄所示各證據存卷
可參,足徵該等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因而屬違禁物
無訛,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亦不論能否作為其他證明之用,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均因包覆毒品,其等上方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難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均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
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是
揆諸上揭規定,本件
聲請人於此所為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疑似安非他命1包,觀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418號鑑驗書,就鑑驗結果欄位之內容如附表編號1、2所示,及備考欄位記載「…⒉送驗…疑似安非他命3包(總毛重2.55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疑似安非他命2包」等語可知,本案送驗單位僅指定鑑驗上開如附表編號1、2所示物品,而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疑似安非他命1包則未經鑑驗,卷內亦無任何照片可供確認未經鑑定之疑似安非他命1包外觀上是否與其他2包相似,足認係送驗單位因物品內容形式上本出同源或同一物質,故擇以常見抽樣方式進行鑑定,並以此推論如附表編號3所示物品同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要不論已經鑑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成分不同、顏色不同,二者可能非相同來源之情形下,能否以此2包晶體經檢出含有毒品成分,遽認未經檢驗如附表編號3所示物品亦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容存有義。甚者,同份鑑驗書中,亦存在經送驗單位送驗後,確認無毒品成分之藍色錠劑,是如附表編號3所示物品是否確實含有毒品成分,於此更添疑義。此外,本案復查其他無證據可認如附表編號3所示物品確含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或其他為我國
法律所不許之成分,自難認係屬違禁物,即無從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因此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佑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 | | |
| | ⒈檢品編號:B0000000 ⒉送驗淨重0.1018公克,驗餘淨重0.0869公克。 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度安保字第625號 扣押物品清單、111年5月16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060264號 刑事案件報告書、 拘提報告書、執行 逮捕、 拘禁告知本人 通知書、 搜索、扣押筆錄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拘票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418號鑑驗書 |
| | ⒈檢品編號:B0000000 ⒉送驗淨重1.5026公克,驗餘淨重1.4956公克。 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