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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禁沒字第 7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威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8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威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即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888號為起訴處分,扣案注射針筒1支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不得持有該等毒品,該等毒品自屬違禁物,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宣告沒收之。
三、查聲請意旨所列事實,有被告於警詢時之供述可佐,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附件、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等件在卷可參,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自認定。扣案如附表所示注射針筒既係被告經查獲並經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之物,而此與上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復無予以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一併將之視為第二級毒品,揆諸前揭說明,此即屬違禁物,得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意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
備註
注射針筒壹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