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禁沒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八三三零公克,含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8330公克,111年度安保字第847號),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3496號、111年度偵字第43707號提起公訴及併案審理因被告死亡,經本院於112年10月3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93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已確定,此有前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而上開案件扣得之晶體1包,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8330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5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589號鑑驗書1份附卷足憑,為該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沒收銷燬之;前揭送驗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培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