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誠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
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八三三零公克,含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8330公克,111年度安保字第847號),係
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3496號、111年度偵字第43707號提起公訴及
併案審理,
嗣因被告死亡,經本院於112年10月3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931號判決
公訴不受理,並已確定,此有前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稽。
㈡而上開案件扣得之晶體1包,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8330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5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589號鑑驗書1份附卷
足憑,為該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沒收銷燬之;前揭送驗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綜上,
聲請人之聲請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培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