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
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檢驗均具發芽能力,且檢測分析核基因片段DNA序列確認為大麻等節,有該所函文暨所檢附之發芽試驗結果報告、DNA鑑定結果報告存卷可參,足見上開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大麻種子,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條規定,除因抽樣檢驗用罄部分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綜此,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志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