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
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貳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
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扣案大麻菸草1包,經送驗結果,含有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09年2月26日
鑑定書1紙在卷
可稽。上開扣案物無
積極證據證明為扣案時在場人黃書御、李泓叡(聲請意旨誤載為李弘叡)、吳佳勳等人所有或
持有,然屬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意旨贅載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於000年0月0日下午8時30分許,經警徵得黃書御同意,由黃書御帶同警方至其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巷00號3樓之2之租屋處
搜索,當場查獲李泓叡與吳佳勲2人,並扣得含煙草1包在內等物品,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無積極證據足認涉案人黃書御、李弘叡、吳佳勳、章佳文涉有持有毒品罪嫌而經檢察官簽結在案,有113年1月3日簽呈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確認無訛。本件扣案菸草1包,經檢驗結果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驗餘淨重0.0329公克,含包裝袋1只),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2月26日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扣案大麻菸草1包屬違禁物,又包裝袋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