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
被 告 邁克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國松
被 告 馬路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昭明
被 告 凱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亮賢
被 告 科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慧芬
被 告 科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正義
被 告 宏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士璧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5566號、第26069號、第26070號、第26071號、第26584號、110年度偵字第20469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0年度緩字第3712號、第3717號、第3725號、第3727號、第3730號、第3750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
犯罪所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邁克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馬路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凱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科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宏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5566號、第26069號、第26070號、第26071號、第26584號、110年度偵字第20469號為緩
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確定,於111年11月21日
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被告等繳回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邁克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5566號、第26069號、第26070號、第26071號、第26584號、110年度偵字第2046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11月22日確定,並於111年11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經本院核閱案卷所附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110年度上職議字第5019號處分書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書等確認
無訛。
㈡被告邁克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公司因上開案件獲有如附表編號1至6「犯罪所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為前開公司之代表人於偵訊時所是認,且有中科智慧機器人自造基地設備採購一覽表在卷
可參,並已於
偵查中自動繳回,有如附表卷證欄所示之資料附卷
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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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110年8月4日匯款委託書(證明聯)。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扣保字第52號。 |
| | | | | 1、110年8月3日匯款回條聯。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扣保字第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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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110年8月5日匯款回條聯。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扣保字第56號。 |
| | | | 121萬6,145元(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21萬6,145萬元,應予更正) | 1、110年9月16日匯款回條聯。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扣保字第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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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110年9月17日國內匯款聲請書。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扣保字第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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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110年9月15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6日,應予更正)匯款回條聯。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扣保字第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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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以得標金額乘以同業利潤率7%計算(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