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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聲沒字第 1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邁克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國松
被      告  馬路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昭明
被      告  凱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亮賢
被      告  科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慧芬
被      告  科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正義
被      告  宏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士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5566號、第26069號、第26070號、第26071號、第26584號、110年度偵字第204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緩字第3712號、第3717號、第3725號、第3727號、第3730號、第3750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犯罪所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邁克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馬路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凱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科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宏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5566號、第26069號、第26070號、第26071號、第26584號、110年度偵字第2046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確定,於111年11月2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被告等繳回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邁克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5566號、第26069號、第26070號、第26071號、第26584號、110年度偵字第2046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11月22日確定,並於111年11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經本院核閱案卷所附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110年度上職議字第5019號處分書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確認無訛
 ㈡被告邁克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公司因上開案件獲有如附表編號1至6「犯罪所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為前開公司之代表人於偵訊時所是認,且有中科智慧機器人自造基地設備採購一覽表在卷可參,並已於偵查中自動繳回,有如附表卷證欄所示之資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107年度採購案批次
得標金額
實際得標廠商
犯罪所得金額
卷證
1
第29批次
377萬元
被告邁克兄弟科技股份公司
26萬3,900元
1、110年8月4日匯款委託書(證明聯)。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扣保字第52號。
2
第4批次
435萬元
被告馬路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9萬723元
1、110年8月3日匯款回條聯。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扣保字第51號。
第6批次
400萬元
第10批次
317萬8,750元
第33批次
405萬3,000元
3
第8批次
399萬9,500元
被告凱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萬9,965元
1、110年8月5日匯款回條聯。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扣保字第56號。
4
第11批次
433萬8,000元
被告科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21萬6,145元(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21萬6,145萬元,應予更正)
1、110年9月16日匯款回條聯。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扣保字第75號。
第12批次
268萬8,000元
第15批次
404萬2,500元
第35批次
116萬元
第36批次
394萬8,000元
第38批次(聲請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
119萬7,000元(聲請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
5
第14批次
362萬6,000元
被告宏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42萬6,580元
1、110年9月17日國內匯款聲請書。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扣保字第77號。
第20批次
246萬8,000元
 6
第34批次
135萬6,000元
被告科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萬4,920元
1、110年9月15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6日,應予更正)匯款回條聯。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扣保字第76號。
犯罪所得共計:337萬2,233元
※犯罪所得:以得標金額乘以同業利潤率7%計算(小數點後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