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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聲沒字第 20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美秀
被      告  邱瑞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26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及附表編號5所示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玖拾陸萬壹仟捌佰零陸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邱瑞章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2692號、111年度偵字第2703號、第23049號、第24744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民國111年9月19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401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邱瑞章於113年9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之物,為上開被告等人短報樹脂塗料及有機溶劑使用量,影響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臺中市政府環保局)無法正確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為被告等人犯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邱瑞章於偵查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環保局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000-00號許可證影本1份;臺中市環保局109年9月1日中市環空字第1090100303號、109年10月26日中市環空字第1090123148號、109年12月6日中市環空字第1090145131號、110年2月5日中市環空字第1100012604號函影本各1份;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9月10日耕管字第000000000號、109年11月25日耕管字第000000000號、110年1月15日耕管字第110011501號函文附件影本各1份;110年4月7日移送機關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市○○區○○區○路00號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廠址搜索扣得之進貨明細光碟、「原料、產品及燃料產量之操作產製紀錄表」、「邱瑞章筆電列印之空污費申報資料」等各1份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另扣案附表編號5之現金新臺幣4696萬1806元,為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前、後任實際負責人蘇正德、邱瑞章及員工趙馨茹、邱溢桓、吳進強、黃靚云等人以短報空污費方式,為該公司詐得之犯罪所得,並經被告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邱瑞章自動繳交,業據邱瑞章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環保局111年2月15日中市環空字第1110014238號函復應追繳空氣污染防制費4696萬1806元函文在卷可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邱瑞章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9月2日以110年度偵字第12692號為緩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於111年9月19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401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被告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邱瑞章於113年9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緩起訴執行卷宗在卷可參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詳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大型保字第4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為被告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邱瑞章所有,供本案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邱瑞章等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現金4696萬1806元(詳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扣保字第35號扣押物品清單),為被告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犯上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之犯罪所得,並經被告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邱瑞章自動繳交等情,業經被告邱瑞章偵查中供承在卷(見110年度偵字第12692號卷二第437頁至第438頁),並有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臺中地檢署贓證物款收入彙計表、被告/第三人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各1紙在卷可稽(見111年度偵字第23049號卷第151頁、110年度偵字第12692號卷二第441頁至第443頁),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
 1
邱瑞章所有筆記型電腦1台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大型保字第4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見111偵23049卷第179頁)
 2
空污申報檔案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大型保字第4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見111偵23049卷第179頁)
 3
原料、產品及燃料產量之操作產製紀錄表(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原料、產品及燃料產量之操作製程紀錄表)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大型保字第4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見111偵23049卷第180頁)
 4
空污費申報資料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大型保字第4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4
(見111偵23049卷第183頁)
 5
現金新臺幣4696萬1806元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扣保字第3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偵12692卷二第4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