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聲沒字第 3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靖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45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蠟筆小新」鑰匙圈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靖丁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451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確定,112年12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蠟筆小新」鑰匙圈,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靖丁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451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12月20日確定,112年12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屬實。又扣案之鑰匙圈1個係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商品,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3月15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315099S號函及檢附用戶申設、交易明細及IP等相關資料、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檢索結果、授權書、蝦皮購物網站帳號「tinawu555」賣場擷圖、全家便利商店貨件明細查詢結果、包裹照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扣案仿冒「蠟筆小新」鑰匙圈照片在卷可稽(見警卷第31至34頁、第45至47頁、第48頁、第49至51頁、第53至61頁、第63至67頁、第69頁、第71頁、第73至88頁、偵卷第15頁、第27頁),認上開扣案物確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