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靖丁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4512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陳靖丁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4512號為緩
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確定,112年12月19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蠟筆小新」鑰匙圈,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
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靖丁違反商標法之
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451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12月20日確定,112年12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書在卷
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
偵查案卷屬實。又扣案之鑰匙圈1個係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商品,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3月15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315099S號函及檢附用戶申設、交易明細及IP等相關資料、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檢索結果、授權書、蝦皮購物網站帳號「tinawu555」賣場擷圖、全家便利商店貨件明細查詢結果、包裹照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扣押物品清單、扣案仿冒「蠟筆小新」鑰匙圈照片
在卷可稽(見警卷第31至34頁、第45至47頁、第48頁、第49至51頁、第53至61頁、第63至67頁、第69頁、第71頁、第73至88頁、偵卷第15頁、第27頁),
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係屬絕對
義務沒收之物,
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