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意涵
盧永盛律師(義務辯護)
訴訟參與人 李○哲(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廖淑華律師
蕭佩芬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07號),檢察官、辯護人
聲請調查
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
、㈠、㈡所示證據,均有
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二、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㈢、㈣所示證據及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表二、㈠所示證據,均有調查必要性。
理 由
一、
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2項、第3項明定證據應認為無調查必要性之情況:「
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
準備程序終結前以
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
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則再就「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之
審酌,提出審酌因素及權衡指引,規定:「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明目的、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調查之結果,妥
適審酌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本案犯罪事實成立
與否之認定是否重要,及該證據對待證事實認定之影響程度。」、「法院為第一項審酌時,基於實現本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範目的,認為調查特定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權衡其對國民法官法庭以公正、客觀、中立方式審理之危害程度是否顯然高於其正面效益,妥適決定是否准許調查:一、有誤導、混淆國民法官法庭之疑慮。二、有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不公正之
預斷或偏見之疑慮。三、大量提出不必要之證據調查,造成國民法官法庭過度負擔。」。
二、檢察官、辯護人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各聲請調查如附表一、二「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本院爰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之認定及理由,各說明如附表一、二「證據能力」欄及「調查必要性」欄
所載,並分別裁定如主文一、二所示。
三、
辯護人所聲請調查如附表二、㈠所示之證據雖與檢察官所聲請調查如附表一、㈠、1、2所示之部分證據為相同之證據,然「罪責證據」與「科刑證據」是否具有調查必要性之判斷本即不相同,某項證據雖已於本案之「罪責證據」調查時提出調查,然並不影響其本身亦具有量刑時應審酌之性質,而得認為可於本案之「科刑證據」調查時提出調查,是本案辯護人所聲請調查如附表二、㈠所示之「科刑證據」,雖已經檢察官於「罪責證據」調查時提出,本院審酌該項證據於「科刑證據」調查時再次提出,不致混淆國民法官法庭,或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不公正之預斷或偏見,或造成國民法官法庭過度負擔,故認該證據於「科刑證據」調查時仍有調查之必要性,並無同一證據重覆調查之虞,附此敘明。四、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王曼寧
書記官 陳其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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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劉意涵之供述: ⑴113年1月1日警詢筆錄 ⑵113年1月1日之偵訊筆錄 ⑶113年1月1日之偵訊筆錄 ⑷113年1月30日之警詢筆錄 ⑸113年4月8日之偵訊筆錄 | 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無事證顯示此等被告供述有不具任意性之情形。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均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屬客觀上 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
| | 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 |
| 證人即被害人胞兄李○哲之證述: ⑴113年1月1日之警詢筆錄 ⑵113年1月1日之偵訊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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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113年1月1日 偵查報告書 | 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無事證顯示此證據為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均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屬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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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處理 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 暨報驗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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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暨現場照片 | | |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暨刑案現場跡證位置示 意圖、現場照片共213張、 刑事案件採驗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鑑定書 | | |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113年1月1日 搜索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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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20日相驗屍體證明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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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為量刑時得審酌之事項,故認有調查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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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為量刑時得審酌之事項,故認有調查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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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80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453號 起訴書。 |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依檢察官所敘明之待證事實,此可證明被告構成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事由,為量刑時得審酌之事項,認有調查之必要。 |
| |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犯罪所生之損害為量刑時得審酌之事項,故認有調查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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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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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劉意涵之供述: ⑴113年1月1日警詢筆錄 ⑵113年1月1日之偵訊筆錄 | 為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左揭證據雖已經檢方於罪責事項調查,然不影響辯方於科刑事項調查,並非同一證據重覆聲請調查,仍有調查之必要。 |
| 證人邱柏智之證述: ⑴113年1月1日之警詢筆錄 ⑵113年1月1日之偵訊筆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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