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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145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背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4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芷毓



選任辯護人  鄒純忻律師
            郭驊漪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芷毓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拘役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者;又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楊芷毓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知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至113年5月11日止,限制出境出海。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3年4月22日繫屬於本院,經審閱相關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爰自113年5月22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在案。
(二)茲因前揭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即將屆至,再經訊問被告及聽取辯護人之意見,並審酌本案業於113年12月26日宣判,被告經本院諭知共同犯侵占罪而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在案,並就未予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7,730,467元予以宣告沒收追徵,本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認其所面臨非輕之刑責,鉅額犯罪所得沒收、追徵之際,非無因此萌生逃亡境外、脫免刑責之動機,再斟酌同案被告即被告配偶孔秉鑒今仍出境未歸臺,被告非無逃亡海外之管道,為確保後續之審判或判決確定後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以及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程度等因素,暨考量被告犯罪情節,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衡量後,認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鄭雅云
                   法 官 路逸涵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